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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宏礼律师简介孙宏礼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,现为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副主任、高级律师,兼任中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,第八届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。孙宏礼律师于1987年参加工作,先后在监狱任管教工作、公安机关工作近15年。孙宏礼律师于2001年任专职执业律师。孙宏礼律师有着丰富的公安机关工作经验,特别是刑事案件,在工作期间曾主办或协办近百起各类刑事案件。从事律师工作后,曾先后承办刑事辩护案件数十起,由于有着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,所以刑事辩护效果显著,当事人满意。孙宏礼律师自任专职执业律师以来,先后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两百余起,为个人、企事业单位等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;曾主办数起知识产权案件,且全部胜诉,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孙宏礼律师有着深厚的经济及财务管理经验,其于1996年考试通过了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工业经济师资格考试,现具有工业经济师资格(中级),其后在担任各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曾参与了许多重大决策。同时,孙宏礼律师凭借自己不懈的努力,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。曾代理承办多项刑事及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业务,并担任多家企业、国有公司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,其擅长处理刑事及知识产权案件。孙宏礼律师自从事专职律师职业以来,非常注重理论的探讨和研究,其《论刑事辩护的技巧及证据的应用》、《论律师的风险与防范》、《简论律师权利的保障》等论文及案例点评等文章发表在《中国律师》、《中国司法》、《黑龙江律师》等国家级或省市级杂志上,或获得优秀论文等奖项。孙宏礼律师以其优质、高效、规范、诚信的执业风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合作各方的好评。联系方式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8号自然美大厦1404室联系人:孙宏礼电话:1591095331413704565396邮编:100075传真:010--51319710电子信箱:jssunhongli@sina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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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1-25 15:05)    点击:184

  

 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年以上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

 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、爆炸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

 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、假释,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。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,遵守监规,积极参加学习、劳动的,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,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,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。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,可以假释。

 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(不含自伤致残)罪犯的减刑、假释,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。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,有悔罪表现,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,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,可以依法予以假释。

 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,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,可以假释。

 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,依照刑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。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。 中国刑事辩护网。

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,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;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。

  假释考验期限,从假释之日起计算。

 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服从监督;

  (二)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;

  (三)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;

  (四)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或者迁居,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。

  被假释的罪犯,除有特殊情形,一般不得减刑,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。

 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,一般为一年;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,又适用假释的,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。

 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、假释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,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

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,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,假释考验期满,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,并公开予以宣告。

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应当撤销假释,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。

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,应当撤销假释,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。

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在假释考验期限内,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,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,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,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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